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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瑾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量:0

        随着各平台网约车的盛行,很多私家车主开始使用自己的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会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我们从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2019年7月28日,原告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警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后程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为分担油费成本在下班途中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营运行为,未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使用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用途,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张某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承接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家人、朋友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营运车辆与家用车辆相比,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应更高,因此使用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将使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行为认定为营运活动,从而认定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种观点是合理的。目前在车辆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用途将投保车辆划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类,根据两类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不同而收取不同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以家庭自用车辆的名义投保,却在之后从事网约车运营,则将致使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超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估,因此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有权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属于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虑因素。因此,如使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对保险合同作出相应调整,才能在发生事故时更好的保护己方权益,也更加符合公平公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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