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已经判了孩子的抚养费,还可以主张学费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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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一般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42 条之规定,《民法典》第 1067 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学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抚养费已经涵盖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支付了子女抚养费后,一般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除非,在判决后子女发生了特殊事件的,比如确诊重大疾病需要支付较大金额的医药费等情况的话,可以再次主张调整抚养费,或者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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