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人公司用私人账户收款付款的话,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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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曾用私人账户支付公司账单的话,会被视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本案中,由于被告某豪公司系由被告廖某某一人设立的独资公司,被告廖某某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该公司,且公司应付原告的报酬被告廖某某曾从自己个人的账户中支付过部分,也可视为其个人与公司财务混同。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廖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正当,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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