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通过向股东分红来躲避债务合法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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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有些债权人为了进行收回款项,与拖欠款项的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进行分红。如果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不仅有公司签章,还有所有的股东在协议上签字,则股东不得以不知情以及合同相对性抗辩而进行分红。如果股东明知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约定债务清偿完毕之前不得向股东分红,但仍然召开股东会决议分红的,债权人可以以民法典规定的权利滥用为由,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行使分红权,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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