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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年了,公司只签了三方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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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入职一年了,公司只签了三方协议,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以下内容: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公司违法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以十一个月为限。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对毕业生就业过程的约定,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该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因此就业协议书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如下这个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对毕业生就业过程的约定,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该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因此就业协议书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某峰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冯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冯某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虽某峰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属于劳动合同,但该就业协议书中第二款明确约定冯某到某峰公司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某峰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前述认定某峰公司与冯某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峰公司应当向冯某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冯某未就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裁决关于某峰公司应向冯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没有异议。结合某峰公司确认的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向冯某发放的工资数额,经计算,本院确认某峰公司应向冯某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州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冯某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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