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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被撞致颅脑损伤,法院判自担部分责任

来源:上海富誉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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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制药公司门口,与张某驾驶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开放性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系制药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运输药渣。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赵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近79万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随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制药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因张某存在酒驾和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因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故在本次诉讼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为制药公司工作人员,其在事故发生时系去制药厂运输药渣,该运输行为是在制药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属于职务行为,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应由制药公司承担。另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赵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客观上对其损害结果(开放性颅脑损伤)产生一定的扩大作用,故应酌定判决赵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制药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74余万元。

案例解读

2022年5月1日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未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代表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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