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清涛律师

尹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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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多少钱才可以立案

来源:尹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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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的使用者是非常多的,针对信用卡也存在非常多的诈骗行为,那么你知道信用卡诈骗多少钱才可以立案?

  一、信用卡诈骗多少钱才可以立案

  信用卡诈骗已经让不少人的利益受损,其中还有一些人受到的损失比较巨大。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财产型犯罪,是需要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才会构成犯罪。为此国家的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严重的要立案受到法律制裁,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达到五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三个月仍然不归还,并且达到了一万以上的,是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及时还款,以免造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后果,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个人信用卡及密码、注意用卡环境的安全性、妥善保管存有信用卡信息的手机等,不给盗刷行为有可乘之机。不管什么类型的犯罪,惩罚都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提醒大家不要犯罪,远离犯罪,做一位合格守法的公民。


  二、遇到信用卡诈骗从哪里报案?

  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部门是经济犯罪侦查科。

  按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如果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如果个人或者银行是受害人的,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很多的信用卡诈骗都是远程从网络上直接就能操控的,所以,案发当地的公安机关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就具备直接的管辖权。但是在报案了以后,公安部门需要一定的侦查时间才能破获,有情况特别复杂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侦破遇到的难度也特别的大,可能对受害者来说就需要耐心的等待了。

  三、信用卡诈骗的后果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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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尹清涛
  • 执业律所:江苏厚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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