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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相关犯罪法律分析

作者:孙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其中披露了2023年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前五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居于榜首,实践中,帮信罪存在认定过于宽泛问题,部分以帮信罪定罪、量刑人员实际系被上游犯罪分子欺骗(以信用卡提额、帮助办理贷款刷流水等为名骗取两卡后使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明知,帮信罪作为2020年年底才开始大量出现的犯罪种类,目前司法实践尚不成熟,在此,本律师基于办理对帮信罪及相关犯罪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1.帮信罪是否就是“跑分”?

严格来说,“跑分”是帮信罪的一种行为模式,也是目前最常见的行为模式,“跑分”同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跑分”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

2.帮信罪目前打击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帮信罪是伴随着国家重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出现的,目前打击面最广的就是“卡农”,即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的人员,这些人员绝大部分对于上游犯罪活动不具有明知,甚至很大一部分人是受到上游犯罪分子欺骗,在办理帮信罪过程中,我们认为目前帮信罪对卡农的打击面过于宽泛,很多行为实际并不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但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帮信罪认定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导致对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行为无差别打击,这实际违背了将贩卡团伙的“卡头”、职业收贩卡的“卡商”作为打击重点的初衷。

3.认定帮信罪核心点是什么?

帮信罪客观上一般都实施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在客观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情况下,认定罪与非罪最核心的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即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实践中,认定主观犯罪故意一般基于以下事实:

(1)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的聊天记录

这类证据在很多案件中都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核心证据,比较常见的是行为人询问上游犯罪分子,银行卡、手机卡是否用来洗钱或者是否与犯罪活动相关,甚至有的直接提到“跑分”“帮信”等词,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手机搜索记录

在办理帮信类案件过程中,出现过行为人手机搜索向别人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会怎样这样问题的情况,由于互联网发达,搜索这样的问题可以看到关于帮信罪的科普内容,进而认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进而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犯罪故意。

3)案件发生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违法所得数额、既往经历等

这些证据一般都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但往往可以以此为突破点,让行为人承认自己主观上具有帮信罪的犯罪故意,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经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告知银行卡、手机卡可能涉嫌犯罪,行为人继续实施行为,即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犯罪故意。

4)行为人案发后所做笔录

实践中,很多案件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犯罪故意的证据都是行为人案发后的笔录,比较常见的模式是,办案人询问行为人是否知道上游犯罪分子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干什么?行为人回答应该是用来洗钱等等,一旦出现这种笔录,就很容易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犯罪故意。

4.帮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并不是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有可能认定为犯罪,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帮信行为,一般作为行政违法处理,即拘留十五天以下并处罚金,认定帮信罪一般要达到下列情节之一: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8)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9)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10)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2)-5)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帮信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实践中,绝大部分帮信罪量刑都是在一年左右,只有极少部分的卡商、卡头认定帮信罪情况下在两年以上量刑,掩隐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远高于帮行罪,实践中,对掩隐罪不适用缓刑的地区,帮信罪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主要在两个方面:

(1)客观方面:帮信罪行为人一般仅是提供银行卡,不存在帮助转账、取现、刷脸支付等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掩隐罪的行为人在提供银行卡之外,还有帮助转账、取现、刷脸支付的行为。

(2)主观方面:帮信罪的行为人主观认识内容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但对于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不具有明知,但掩隐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协助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甚至明确认识到转移资金为电信诈骗资金(电信诈骗犯罪既遂之后)。

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行为人收买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种收买并持有银行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的银行卡管理制度,但出售者本人系主动处分自己的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相关账户不可能存入资金,购买者亦无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不会给银行以及银行卡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损害。行为人收买并持有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与一般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无异,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收买银行卡,同时还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

帮信罪的行为模式中包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模式中包含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即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可能同时符合帮信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两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非法经营罪应当优先适应。

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帮信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是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同时涉嫌帮信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按照数罪并罚原理进行处罚。

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从行为方式上看,前者强调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诈骗短信、发布诈骗信息等,属于信息通讯层面的行为;而后者强调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作广告、拉客户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投放广告以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属于网络平台层面的行为。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

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团伙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对于上游犯罪活动具有明知,其行为与上游犯罪可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进而以上游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认定应当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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