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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电信诈骗犯罪的新型结合

作者:孙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量:0

现阶段,国家重点打击电信诈骗类犯罪,同步打击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各类犯罪活动,21年年底开始打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高发犯罪,近期,涌现出大量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目前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做详细论述。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有部分单位专门从事公民个人信息采集和销售工作,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知道单位存在未经公民同意对外非法提供、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提供帮助的,一般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

该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型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实际牟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4.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是哪些?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

5.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者提供;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3、4条信息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3-5单独的数量标准但折算后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8)曾因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被行政处罚,又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3、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

1-2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或者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

1-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3-8数量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电信诈骗罪的新型结合

辩护律师近期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现与电信诈骗罪相结合的趋势,且部分案件在立案之初系按照诈骗罪刑事立案,在后期办理过程中变更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对这类新型犯罪进行探讨:

1. 犯罪特征:这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多以单位为存在形式,即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通过高德地图、百度地图、抖音、快手、小红书等软件,收集到大量公民信息,并将公民个人信息对外销售、提供,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最终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

2. 主观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犯罪具有明知,仍旧向犯罪团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与上游犯罪团伙形成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可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上游犯罪的犯罪故意,按照上游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具有明知,只是概括的认识到上游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活动,这种情况认定上游犯罪应当谨慎。

3. 主从犯关系:公司员工根据领导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即便主观上认识到存在非法获取、提供、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情况,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也相对较小,一般作为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4. 量刑基准:对于公司领导人员、起核心作用的人员,一般按照全部非法获取、提供、销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定罪量刑,对于公司一般员工,应当按照起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确定量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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