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青岛律师 > 孙伟伟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强奸罪裁判要旨总结

作者:孙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量:0

 强奸罪属于重罪,法定基准刑在三年到六年,绝大部分强奸罪不判处缓刑,现根据已经生效判决书,对强奸案件裁判要旨进行如下总结:

        1.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目前法律上不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者存在重婚问题) 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依法可以认定强奸罪。

        2.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强奸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如果参与实施的行为人只是消极的不参与(例如直接离开或者旁观不再参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例如行为人与他人预谋强奸,共同灌醉妇女,后放弃实施犯罪,但没有阻止同伴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仍旧构成强奸罪。

        3.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行为人在十年以上量刑。“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有女造成被害人怀孕或者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妇女或者有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被害人亲属可以就由此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轮奸案件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存在部分人员强奸未遂的情况,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轮奸行为,故首先应对各行为人以强奸罪定罪并按照轮奸情节处罚;其次,由于轮奸是基于各行为人共同犯罪故意实施,因此全部行为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认定,其他各行为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定罪量刑。

        5.妇女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后,行为人帮助第三人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认定强奸罪,但是由于妇女与行为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因此依法不能认定轮奸罪。

        6.强奸案件中,对于关键物证被害人内裤的收集、复制、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证来源存疑,有关办案人无法不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该无证及对该无证所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7.采取非暴力、胁迫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不满14周岁具有明知,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行为人边界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应当对证据从严把握,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一般就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8.案件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且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强制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成立。此外,对于熟人之前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183-0648-18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