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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中,“保证金”到底是什么性质?

来源:海南福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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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租期10年租金5万/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甲方依约交付房屋,若甲方90天内不能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先后两次向乙方发函告知不能交付房屋原因。2022年3月1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保证金。双方就保证金是否为定金问题当庭辩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院观点: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有关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实质上是在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再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其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作用,不具备法律规定中定金的特征。故本案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认定为定金,所以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若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租赁保证金的约定包含对一方违约时的惩罚,又无法定义为定金的,该保证金通常被认定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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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海南福嘉
  • 执业律所:海南福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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