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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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转让纠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21 浏览量:0
导读:
债权转让纠纷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一般指债权让与,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
债权转让纠纷是指因为债权转让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提醒您,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协商处理
2.到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