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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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替代履行的方式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4 浏览量:0
一、合同替代履行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替代履行主要是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来进行的,通常来说,合同不允许替代履行的出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所以,替代履行的适用前提有两点:
(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
二、违约责任与替代履行的区别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替代履行”对于守约方来讲,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防止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其权利持续损害;对于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守约方的选择,使行为之债转化为金钱之债,使履行请求权转化为赔偿损失,如果“替代履行费用承担”还不能称之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那么其更类似于赔偿损失,亦应受到可预见归责的规制。如果承担替代履行费用仍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其他责任。
三、什么是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一)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部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提前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