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强律师

王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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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劳动纠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来源:王世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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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处理起来虽然麻烦,但总归有法可依。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就不是很明了,甚至一些律师都给出了错误的答案,误导了大家。
当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一些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我认为这些企业应该给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因为你企业违法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惜这一点法规还没有明确,期望今后有明确规定。同时大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也有相应规定。基本原则是: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予职工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职工生病负伤用人不工作了就要被停发工资和被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职工生病负伤不工作了也能领到全额工资并长期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申诉和诉讼时,由于不熟悉劳动法和缺乏经验,错误提出了较低的赔偿金额或不合理的请求,结果导致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像这种自愿放弃权利的情况十分可惜,由于律师介入时间较迟的关系,律师往往也无能为力。下面就谈谈如何正确确定劳动仲裁、诉讼的请求金额,希望读者能有所启发。
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件
1、医疗待遇的纠纷。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如下待遇: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上述医疗费用全部由其承担。企业还应当承担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费2/3,标准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果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工伤津贴待遇纠纷。从受伤之日起到医疗期终结时止,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工资,标准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工伤工资的情形,同样可以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3、其他各项工伤待遇纠纷。包括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工伤辞退费、安家补助费、遗属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具体参照当地的法规政策,广东省范围内的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求各类补助费待遇的案件
      1、患病医疗补助费纠纷。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由于企业原因没有参保的,其损失由企业承担。企业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重病的还应当增加50%,癌症等增加100%。
     2、非因工受伤补助费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因工受伤待遇含:(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二)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三)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四)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每一个劳动者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同时又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以及相应的医疗待遇。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没有关系,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现将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生效):
    1、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
    1、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生效)
    1、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是是非非
【编者按】
医疗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经常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一个方面。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公司是不是不能与医疗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希望通过本期专家对几个案例的深入分析使大家对医疗期的是是非非有更为理性的认识。

案例一
医疗期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小俞为北京某服装厂正式员工,在该厂工作第三年的某一天,因雨天路滑,在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左脚踝骨骨折,经医生诊断,需休养一段时间才能上班。小俞所在的公司认为他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工伤,小俞可以养病,但是要停发他在养病期间的全部工资,直到他能够正常上班为止。小俞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服装厂应该发给自己养病期间的工资。遂将公司诉之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该服装厂应当给与小俞医疗期待遇,并补发小俞医疗期的工资。
【专家点评】
焦点一:小俞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小俞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但他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下班途中的工伤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小俞左脚踝骨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
焦点二:小俞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小俞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109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有关于医疗期期限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虽然小俞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他的情况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
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呢?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109号文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连续医疗期和累计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小俞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而且为该服装厂工作不满五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三个月的法定医疗期。
焦点三:医疗期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此,服装厂停发小俞全部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在小俞享受法定医疗期期间,在扣除其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每月发给他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妥当的。

案例四
医疗期未满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伍某应聘进入北京某商贸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交纳了5000元个人信用风险抵押金。在到此商贸公司工作之前伍某曾工作过三年。2003年4月,伍某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安排伍某从事工作量较轻的内勤工作。2003年5月伍某心脏病发作住进医院,经医生会诊认为伍某的心脏病难以治愈,需要静养,于是伍某一个月后出院回家。公司听说此事后,便通知伍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以风险抵押金抵扣因其生病给公司带来的各种损失。
伍某认为自己还在医疗期,公司不应当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驳回该商贸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返还自己的风险抵押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并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伍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的结果,裁决该商贸公司解除与伍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效,但商贸公司需要给予伍某经济补偿;商贸公司应当立即返还伍某所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专家点评】
焦点一:医疗期未满是否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京劳险发【1995】10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伍某累计工作五年,其中在商贸公司工作两年,按照法律规定伍某应当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经分析可知,该商贸公司在获悉伍某患有心脏病时就为伍某调换了工作,而伍某正是在调换的工作较轻的工作岗位发病,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定情形,同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伍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四级,从而可知该商贸公司解除与伍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特定情况下,医疗期未满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焦点二: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可见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是应当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的。
本案中,伍某在该商贸工作未满2年,则可以得到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得到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伍某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为四级,属于重病,还应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因此伍某一共可以获得的补偿可以达到11个月的工资总额。
焦点三: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可见,商贸公司收取伍某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该商贸公司应当立即无条件返还伍某的5000元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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