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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向假冒”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0

案例:进口国外某品牌大包装奶粉后进行小包改装,并贴上自己的品牌销售,该行为是否侵权,具体又是侵犯的什么权利?

首先,以大分小是为分装,需要相关分装许可证,否则违反食安法等相关规定;

其次,在他品牌奶粉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反向假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以下我们重点说说“反向假冒”的问题。

  什么是“反向假冒”?

即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的商标或者仅去除他人商标并不换上自己的商标,即所谓“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两者都有割裂原商标与商品的关系,割断在先商标人与消费者的联系,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前者更是窃取了在先商标人的商品声誉,不正当获取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挤占在先权利人的发展空间。

众所周知,商标的基本和首要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与生产经营者市场利益密切相关。诚信的生产经营者对于商品质量把关严格,为积累商品商誉,借由商标区别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消费者对于该商品和商标认可和口碑,进一步积聚商品及其商标声誉,此时的商标已不仅仅是标识,更是无形的财产价值。

所以反向假冒行为表面上是剥夺了在先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利,实际上是无偿占用在先商标人为此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之成果,包括信誉与市场占有空间。该行为相比于正向假冒行为更隐蔽,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极其有害,因此法律对于此行为也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据此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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