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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对方可提撤销婚姻之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量:0

        前两天,一位朋友给我发了个头条热搜截屏,说的是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姻撤销案件,王女士婚前体检查出结节,复查后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后王男士与王女士结婚,婚后一个月王女士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回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先不论法院具体是因为什么理由作出驳回的判决,我们今天想讨论的是:什么样的疾病能构成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事由?

       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判例以及查询的资料,被认定为属于撤销事由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如下两类: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疾病。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等。

       总得说来,是否构成相关条款中的“重大疾病”,需要至少充分考量到两点:1、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婚姻的自由意志;2、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比如:是否生育小孩、是否影响到对方健康、婚后生活紧密度等。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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