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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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1-13 浏览量:0
一、用人单位及时向相关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其后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若用人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存在不实或双方存在争议、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
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