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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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地名商标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相关条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22 浏览量:0
对于含地名的商标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通常会涉及到《商标法》如下条款: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四、《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五、《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