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159-2146-4202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13101*********396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2305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关于地名商标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20 浏览量:0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地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容易引发相关公众对产地的误认,而且在客观上也存在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名是禁止注册为商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从法条的后半段可以看出,地名商标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可以注册,县级以下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另外很重要的一个例外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首先,地名本身有其他含义,如“凤凰”、“红河”等等;
第二,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合而成,且从整体上能区别于地名含义,公众不会产生产源上的误认通过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两个“哈尔滨”相关的案例可以说明。
案例1、(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哈尔滨”系列啤酒产品经过哈尔滨啤酒公司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持续、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哈尔滨”商标时,可以将其与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尔滨啤酒公司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产源联系。而根据原料、口感的差异,将使用同一商标的啤酒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属啤酒生产行业的常见作法。因此,整体而言,诉争商标“哈尔滨小麦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哈尔滨啤酒的系列产品之一,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基于“哈尔滨”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积累的商业信誉,诉争商标与哈尔滨啤酒公司“哈尔滨”系列品牌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因产源上的错误认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后果。
案例2、(2021)京行终637号中,诉争商标“秋林·里道斯正宗哈尔滨红肠始于1900”为文字商标,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中的显著识别部分“秋林·里道斯”系秋林里道斯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哈尔滨红肠”字体较小,并非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通过和其他构成要素相结合的方式,诉争商标标志已经在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哈尔滨的地名的含义,不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由以上两个“哈尔滨”相关的案例可知,当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合而成,且从整体上能区别于地名含义,公众不会产生产源上的误认时,注册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第三、地名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获得第二含义或者消费者已能将商标中的地名与产源相区分。
(2020)京行终4838号中,法院认为“如前所述,由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综上,一般情况下,地名商标是被禁止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方有可能通过注册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