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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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之摄制权
非原创(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等)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量:0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权属于演绎权的一种,“加工”产生新的独创性作品,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比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李某诉**检查站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检查站在李某乐曲的基础上填词、演唱,制作成展示相关人员风貌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视频。李某的乐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贯穿始终,成为该音乐视频的有机组成部分。**检查站这种使用李某音乐作品的方式不是对已制作的音乐制品进行简单的复制,符合以类似拍摄电影方式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特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李某的摄制权。
再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判决的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
法院认为:基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摄制权的规定,将拍摄电影时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纳入摄制权的控制范畴,是较妥当的解释。因此,****公司等公司使用被诉***形象拍摄涉案电影的行为构成对初代***形象作品摄制权的侵犯。
又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1月就上诉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本案中,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除了“**京”之外的八个角色形象所采用的是近乎“原样照搬”或略有变化式的使用,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构成了对摄制权的侵害。
此外,摄制权与改编权密不可分。文字作品视听化创作活动必然涉及剧本创作与影像摄制,所以一般情况下摄制权与改编权会一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