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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案例 - 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

非原创(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量:0

案例:甲公司系某品牌装修材料在该区域的总经销商,乙为装修房屋在甲公司购买相关装修材料,安装后,部分材料出现开裂现象.....双方因货款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后续乙在其朋友圈、微信群(人数众多)发布该品牌材料出现开裂、破损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及文字内容,不乏“态度差"、“太坑人了”等字眼,甲公司认为乙的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要求乙停止侵权,但乙仍在朋友圈继续发布相关信息,于是甲公司起诉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乙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开裂究竟是质量问题或是铺设问题等尚不清楚),便在其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照片及文字内容,该品牌商业信誉、社会评价及销售额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故乙侵犯了品牌名誉权。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信息侵犯名誉权案例,网络时代,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同时也更加随心所欲地发布信息、发表自己的观点,然而无论是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都非个人自有空间,已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其中发布不实或不当言论很有可能就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结合上述案例及法条,侵犯名誉权由客观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四要件构成。

客观侵权行为:乙在未证实装修材料存在质量情况下,在其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了该品牌材料出现开裂、破损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及文字内容;

 损害后果:微信群、朋友圈作为重要的社交媒体,已成为现今多数人交流和互动的重要虚拟场合,乙上传的信息不可避免的被阅览、知悉,并造成该品牌的评价降低,使该品牌材料的社会地位降低,影响了他人对品牌的公正评价,而甲公司是相关品牌的该县区域的总经销商,品牌名誉遭到毁损,其销售额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甲公司经济损失,系后果要件。

 因果关系:上述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恶意:甲方诉讼前有要求乙方停止侵权,但乙仍在朋友圈继续发布相关信息,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综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观点、言论务必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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