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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摔伤,可以认定是工伤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孙某是某电力公司的职工,2015年11月10日,正在上夜班途中的孙某走到老电厂原318楼路口时,不慎滑倒。后经诊断,孙某右踝关节骨折。

2016年4月6日,孙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孙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孙某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部门的认定书,要求确认其为工伤。

那么,问题是孙某在上班途中,由于雨雪路滑,摔倒受伤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仅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孙某受伤,虽然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其事故是孙某个人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那么上下班路上出意外,怎样可以算工伤?

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三种要素↓↓↓


 时空要件: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受伤原因: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责任事故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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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

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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