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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多年,可以要求20多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量:0

王某于1994年即在某检验所工作,后转到新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2019年12月14日,公司负责人通知王某:“下周起不用在这里上班了,不在这里工作了,工作进行到本周五”。王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25*2=1375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按最高不超过12个月计算,赔偿金的数额为2750×12×2=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原是公司职工,后来转入了新公司,工作地点不变。工作岗位,也都是辅助性的工作。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新公司应该支付王某赔偿金的数额为(2750×12×2=66000元),对于超过66600元的部分,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应当按25个月算。

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关系主体由原公司变更为新公司,但其始终在基地从事同样岗位工作,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无不当。

王某于1994年即在某公司工作,后转到新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审认定王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新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7500元,即25个月的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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