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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是给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量:0

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赔偿金并非同一概念。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分为合法和违法两大类,因此产生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赔偿金两种金钱给付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损失性质,其目的是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存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劳动赔偿金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兼具补偿和惩罚两种性质。补偿性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对于合法履行劳动合同的预期利益,用人单位应补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此项补偿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目的相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一集体的合法利益;惩罚性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系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够重复适用。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方式: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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