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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可以要求赔偿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即便不胜任工作且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且即便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时才可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故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后,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有权说“不”,不是公司规章制度是什么就是什么的,实践中,遇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提出反对意见;用人单位依据前述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罚或辞退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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