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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上名字,就能分走一半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量:0

若房产证上已明确记载了房产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则房产按所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若房产证上未记载任何份额占比,仅将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分割房产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进一步确认: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应先参照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若双方在办理房产加名或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对于各自所占房产份额进行了约定或对于房产的分割方式进行了约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以协议内容优先。


如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约定房产份额,对于该“加名”后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按照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


然而,司法实践中直接判决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情况少之又少,法院更倾向于更综合、更全面地对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考量,除要考虑房产实际登记人外,还需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程度、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子女待抚养等方面来综合评估,以最终确认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


实践中,如果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和装修款均来自于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加名”方E先生并未出资。同时,相较于E先生,王女士的收入更为稳定,婚姻存续期间客户负担家庭支出的占比亦更高,在家庭中的贡献更大。而E先生虽不存在嫖娼、出轨等道德问题,但作为丈夫并未给予妻子应有的关心与关爱,亦未对家庭的和睦发展做出努力。

考虑到上述多方面因素,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进行房产分割时,一般不会平均分配,而会倾向于对王女士进行多分,以此更加保护王女士作为房屋出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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