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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债,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0

实践中,公司因为各种纠纷导致自身被法院判决承担债务,比如说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债权人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那许多股东担心自己个人会不会担责?

但实践中,公司欠债,股东真的会有一起背锅的!各位股东真的是要长点心吧!

之前说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一桩美美的差事,但是担任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避风港!准确的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不是什么好事!

目前大多数法院:针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判决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深圳目前法院在一审中是不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责任的,深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执行不到公司财产时,执行终本时才可以申请向法院追加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那什么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



自从公司法修改之后,由之前的实缴制变成现在的认缴制,就是所谓的现在0元就可以注册公司。那么成立公司的门槛就会变得很低,市场比较活跃,但是也相对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股东不用实际出一分钱,就可以随便认缴几百万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上达千万。在设立公司之前,公司股东会订立一个公司章程,该章程包括股东信息、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等。其中公司章程中就有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所以各位股东们回去问问自己在注册公司的时候,认缴出资期限什么时候到期?这个也比较关键!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出资期限指的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出资期限是指未到出资期限的截止日期,比如认缴出资期限是截止至2055年止。



可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认缴出资未届满的股东的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采取认缴的方式,公司、各股东之间可以约定认缴的期限,但该约定对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股东缴纳出资义务的相对权利人是公司,但当公司不能偿还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到期的股东在其认缴的限额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可以主张在履行认缴义务之前转让股份的股东在其未缴纳的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有些法院是不支持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

所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说股东永远都可以把公司当做挡箭牌的,一直躲在公司背后,所有债务都要公司背锅,这是不现实的。之前一个客户因为注册公司太过于草率,居然连认缴出资期限都没有备注,最终被法院判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还有一些客户作为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股东被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各种问题的都有,所以各位股东可要长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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