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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信用卡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1-25 浏览量:0

当下,很多人会面临信用卡逾期,并且经多次催收仍然还不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欠付人经过两次催告,仍然三个月未还的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是否所有因为特殊情况,丧失生活来源的人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会对催收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分析诈骗罪,即什么样的催告可以认为是法律认可的催告,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怎么认定。

一、催收方式

本文认为催收是为了将善意透支的持卡人排除在外。善意透支的持卡人不管用什么方式进行催收,其必定会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恶意透支的则正好相反。因此只要能达到有效催收,那么通讯软件也能成为新的催收方式。例如,通讯软件语音通话的录音、双方的聊天记录等等都可以成为有效催收的证据。从另一方面来说,微信、QQ这些通讯软件使用率较高,能进一步提高催收效率,且成本低,能减少发卡银行的通讯花费。同时,催收方式应多样化,对同一持卡人应采用不同的催收方式。例如,发卡银行第一次采用QQ进行催收,但由于QQ并不是持卡人常用的通讯软件,持卡人可能遗忘此次催收,若持卡银行第二次还采用QQ进行催收,可能达不到催收的效果。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应考虑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比如第一次采用电话通知,第二次采用微信通知。因此,发卡银行除了可以采用新兴的通讯方式进行催收,还可以对同一位持卡人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催收。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首先需要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持卡人经两次有效催收后逾期三个月仍未归还,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问题,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不如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那样容易认定,所以持卡人只要具备第二个条件就会被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构成恶意透支。另一种说法是:为了坚持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原则,应同时考虑非法占有目的及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这两个方面,不应该靠推定来主观判断。本文比较赞同第二种说法:首先,第一种说法过于片面,直接由第二个条件具备推定第一个条件具备这一想法虽然有合理性,但可能与现实有出入。其次,因为刑法中对恶意透支的定义包含三个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第一种说法直接将非法占有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两个要件画上了等号,这种说法只站在发卡银行的立场,而没有从持卡人的角度出发,有悖于刑法谦抑原则。

三、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不仅要透支信用卡并且被催告两次,还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面对下行的经济形势,即使因为一时丧失经济来源,导致信用卡还不上,只要开始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就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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