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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怎么写

来源: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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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点是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第三点是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怎么写

  合同免责条款应该这样写:

  1.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的意思达成一致。这个意思必须明确真实。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2.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的意思表达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来表达的,意思表达一致应该表现为协商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与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并在缔约生效前由对方接受;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字体等特殊标志,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义务说明。

  二、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三、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提醒您,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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