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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15 浏览量:0

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车主或者受让人怕麻烦,在车里买卖交易完成,车辆实际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机动车转让未过户,指机动车的所有人通过买卖等方式将车辆转让并交付给机动车的受让人,受让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手续。

       已经实际交付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原车主或者备案登记的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机动车买卖中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从交付时起还是以转移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车主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机动车在转让时未缴纳交强险的,原车主是否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登记,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受让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一般来说,车辆在买卖或者交付时,受让人可以审查该车辆是否已经投保交强险,车辆是否还在保期内,如果车辆未投保的,受让人可以让出让人先支付保险费由。但如果机动车受让人在接收机动车转让时并未对此有要求,那么投保的责任主体发生转移,由受让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的,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3、连环购车情况下,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此,如果车辆在交付时没有违法情形,一般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4、为什么实践案例中同为转让车辆未过户,为什么原车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时候不同。

       这是因为关于车辆转让,法院还会审查车辆本身的状态,是否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相应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机动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卖车未过户的车主,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尽量不要通过口头协议,最好有书面的买卖协议,这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证明其已经将车出卖并实际交付,防止买方推卸责任。

       2、在办理买卖机动车交易之前一定要确保车辆定期进行了年检、缴纳了相应的保险,否则有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有可能会发生多次转让的情况,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当任意一个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公安机关都可能通过登记的方式找到原车主,如果一旦查明卖车未过户的车主之前在卖车过程中存在过程,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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