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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复婚专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11 浏览量:0

婚姻家事——复婚专题

张彤彤

一、

       本期我们要向大家讲述的是离婚系列中的复婚专题。在具体了解复婚相关内容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二、案例情况

       小程(女)和小谢(男)都是重庆人,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后,双方感到对彼此的珍惜,想要挽回这段婚姻,于是在2022年双方决定复婚。

       那么小程和小谢能够复婚吗?复婚是怎样的程序呢?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一起往下看。

 

三、民法典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四、理解与适用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对于结婚登记适用的详细规定,可参见下文关联法条中《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五、关联法条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六、案例分析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小程和小谢是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因为小程和小谢都是重庆户籍,都属于内地居民。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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