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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缴纳社保的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量:0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目前司法实践对是否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请求权存在争议,在(2021)京民申3465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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