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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房产登记、买卖以及共同债务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量:0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卖掉再购置新的房子,是否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卖掉婚前房子再买的房子分两种情况:

一、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若夫妻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二、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其名下的住房,效力如何?

    夫或者妻在非因日常生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

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房产证登记在妻子一方名下,该房屋又系双方唯一住房,妻子以唯一产权人名义将房产转让他人,事后其夫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妻转让房产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想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男、女双方就管理问题自行协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与第1060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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