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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如何依法维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量:0

案例:张某在2008年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如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2013年张某在医院检查时发现确诊患有甲状腺癌。于时出院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在2006年一次单位体检时发现甲状腺结节。但投保时张某并未将此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于是做出解除保险合同拒赔保险金的理赔决定。张某认为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张某询问过是否存在甲状腺结节的情况,而且也不清楚要进行告知,于是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结论不成立,于是诉诸法院。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也不少见,那么,什么是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如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时,如何依法维权?

一、什么是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指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即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如果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何依法维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维护权利:

1、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是否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需理赔的重大疾病是否在保险合同成立的2年后发现。

3、查看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是否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

4、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了具体的询问且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

    5、核实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到拒赔通知或者解除保险合同通知后,如认为保险公司解约拒赔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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