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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量:0

民法典出台之后,关于遗嘱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当事人在生活中遇到遗嘱的问题也越来越常见,那么,遗嘱有哪些形式呢,下面小编带大家具体来看:

一、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而且可以把遗嘱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具体详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 遗嘱有哪些形式呢?

 1、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关于哪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数份遗嘱发生冲突时候如何适用?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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