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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人出借条的方式将赌债合法化?

作者:钟汝森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量:0

一客户最近手气不错,赢了不少钱,想了个方法想将赌债变成民间借贷,行不行得通呢?


小明知道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张三打牌欠了小明5万,小明打算:

1.用好朋友李四的名义,拿现金给李四,让李四借款给张三,张三先还小明赌债

2.让李四拿着借条起诉张三

一客户最近手气不错,赢了不少钱,想了个方法想将赌债变成民间借贷,行不行得通呢?

小明知道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张三打牌欠了小明5万,小明打算:

1.用好朋友李四的名义,拿现金给李四,让李四借款给张三,张三先还小明赌债

2.让李四拿着借条起诉张三

答:

1.首先,由于三人都明知道所借款项是用于归还赌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借条会被认定为无效

2.借条被认定为无效后,按照民法典157条的规定,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给出借人。也就是说经过法院审理后,张三负有返还李四5万元的义务。到这一步,是否就意味着赌债就这样被洗白了呢?

当然没那么容易,现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从原被告双方就借款合意、借款由来和背景、资金来源、借款支付和还款收取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现金交付的借条,因担心虚假诉讼,法院尤为小心谨慎。只要张三稍作举证,法院就会驳回李四的起诉。

3.那么将借款过程优化一下,使之拥有正常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观。此时又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由于是小明以李四的名义借款给张三,“借名出借”,就要面对两种风险:

(1)李四完全配合小明的指令,但是张三能够举证真实借款人是小明而不是李四,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可驳回李四的起诉。

(2)李四不配合,由于小明和李四之间是委托关系,张三也明知道李四是受小明的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小明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张三。但是小明需要花很大力气重新举证借款合意、借款由来和背景、资金来源、借款支付等。张三只需举证,这5万,当时就已经还了啊。这么一轮骚操作过后,张三欠的赌债还是要不回来。

这个方案里面,其实借鉴一下套路贷的操作,当事人都很配合的情况下,还是有那么一点点点点点可行性的。最后还是劝一句,小赌怡情,十赌九骗,珍爱生活,远离赌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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