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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0

导读:

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一、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么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4.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5.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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