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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概念解析(三十一)

作者:晋毅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

环境民事司法与传统民事司法的区别 

1)主体方面: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需要公众广泛参与,传统的诉讼制度对起诉资格的 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是矛盾的。在环境法领域就必须对起诉资格放宽限制,这已成为世界 各国环境立法的总趋势。 

2)环境民事司法发生了因破坏生态系统要素提起的诉讼和由这种破坏导致的对人身和物 的损害连带赔偿问题或是区分这两种损害赔偿的问题。

3)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问题 1 间接证据多、取得证据的鉴定程序多及易变化等特征; 2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以污染事实为核心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证明和程序 方面的证明。 3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对象需要运用较多的科学技术鉴定。 PS:·实体方面的证明 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有无采取减轻污染的措施; 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由此导致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的事实; 这些损害是否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受害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所致。 ·程序方面的证明 法院管辖范围 前置程序 法院受案范围及管辖权 其他程序性的证明对象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范围 污染损害的事实:污染损害的行为、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 受污染损害的事实:受污染损害的生态状况、人身损害状况、财关损害状况、因污染造成的 其他相关行业的损失状况; 与污染损害相关的其他条件:被污染对象污染前的状况、用于恢复海洋自然原貌的费用; 污染损害与污染结果的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集团诉讼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往往受害者众多,若各自起诉,实力弱小,费时费力,集团诉讼则省时 省力,便于作出统一判决,方便快捷,经济高效。 

4)环境民事诉讼时效的延长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和潜伏的过程,具有相当的时间差,确 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有提供有关证据,都比一般损 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的多,因而诉讼时效要比普通时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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