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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概念解析(二十七)
作者:晋毅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环境损害的范围从人身、财产损害扩大到生态损害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各国环境司法实践将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到污染致有形环境要素(自然资源和动植物)的损失。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 1234 条和 1235 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 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