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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概念解析(二十五)
作者:晋毅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关于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 66 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被 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 66 条 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4、环境侵权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 ○1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加害人在经济、科技、信息、法律地位等方面强大;受害人多为欠缺规避能力的普通渔民、 市民、农民 ○2 受到环境侵害的当事人既包括当代人,还包括后代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 30○1 以环境为媒介,侵害对象广泛。包括自然要素、无主物、公私财产、人身 ○2 损害后果更严重:公害 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共有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就必然损害不特 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权益,而且损害程度往往比传统侵权严重的多。 (3)内容方面的特征 ○1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性 ○2 环境侵害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 ○3 环境权内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