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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概念解析(二十)
作者:晋毅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8 浏览量:0
环境税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2014 年)第 43 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税费制度的概念 环境税费制度,是指国家税收机关和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 税费的法律制度。环境税费制度包括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税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环境税费制度源于环境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费制度属于国家强制性征收,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 PS: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排污收费制度; 1982 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003 年 7 月 1 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取代暂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