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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概念解析(六)

作者:晋毅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0

环境法的特征 

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技术性) 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的特征。 1 环境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地对技术名语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 4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2 环境执法和司法同样也需要科学技术的保证。 3 环境法律规范不等于环境技术规范 

2)环境法是社会法(社会性) 环境保护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为 一般社会福利而立法” 1 环境法的产生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 环境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不表现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它反 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综合性) 该特点是由环境保护的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的; 1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广泛: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国家、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2 调整的内容广泛:包括各种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它可以适用公法、私法、国际法等予以解决 ——不但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

4)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共同性) 1 现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其核心内容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个内涵不是传统公法和私法所能包容的。 2 只有存在独立的社会利益并且形成公共社会力量,才会以社会的持续发展为最大的关怀。 环境法是持续发展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3 环境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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