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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无故旷工究竟是员工违规还是用人单位的阴谋

来源:范艳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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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究竟是员工违规,还是用人单位的阴谋

案情简介:

祁某与好美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从事公司的邮件收发与司机岗位的工作。若祁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则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作为合同的附件。

此后,祁某一直根据好美丽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公司也每月按时向祁某支付工资。2019年8月起,祁某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穿着工作服、替他人代刷考勤、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等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公司分别对此作出了扣分处罚,但具体扣分时间难以认定。

2019年10月17日,祁某被好美丽公司以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了停工。次日,祁某去公司进行打卡考勤时发现其考勤信息无法录入,遂对此情况进行了录像。10月25日,好美丽公司出具祁某已于21日离职、且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的离职证明。10月30日,公司又向祁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祁某在未请假也未经领导允许的情况下自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所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祁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冲裁,后又因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好美丽公司支付赔偿金68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好美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赔偿金18989.46元。

二、驳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从本案来看,用人单位好美丽公司与祁某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中约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合法有效。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中并没有写明祁某之前的各项违规行为,而是仅以祁某无故旷工3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是好美丽公司通知祁某停工后,直接将祁某的姓名从考勤打卡设备上除名,其既没有通知祁某复工,也没有向祁某提供考勤条件,此事实也被祁某进行了录像。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好美丽公司以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祁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好美丽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祁某支付赔偿金。

 

 

 

 

 

 

 

 

 

租赁房屋未到期,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看房吗

案情简介:

仲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常年对外招租,夏某相中了仲某的这套房,与仲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的附属设施皆由夏某来负责日常维护,出现损坏由房东仲某负责维修,但若是因夏某不当使用导致损坏则由夏某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签订完成后,夏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及屋内设施。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夏某告知仲某不再续租,合同到期即退房。从这天开始,仲某为避免房屋空置,便时常带其他租客随意进出房屋,欲在合同到期后无缝衔接另一租客租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夏某的生活,夏某多次抗议未果。搬离该房屋前,夏某找仲某前来验收,仲某检查完毕后未提出异议。

过了几天,夏某在主张退还押金时遭到仲某拒绝,理由是房屋墙皮脱落、家具使用痕迹明显、电器无法正常运转等,除此之外由于夏某不配合新租客看房,导致房屋出现“空窗期”,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空置费。

判决结果:

驳回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由于仲某常年对外出租,对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损耗,是正常现象,即便有些损耗是夏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仲某若不能证明该损耗系夏某使用不当导致的,也应当认定为是正常使用的损耗,仲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承担各处的维修。所以在夏某一直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退房又是经房东确认过的,房东无权没收押金。

若说违约,也是房东违约在先,房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没有经过夏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夏某承租的房间带租客看房的行为,侵犯了夏某的隐私权。

在房屋租赁期间,仲某应当保证夏某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使夏某可以正常、安宁地居住。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租客有义务配合房东带人看房的这一行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夏某有权拒绝仲某私自带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场所,所以仲某请求法院向夏某索要房屋空置费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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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艳贝
  • 执业律所: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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