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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诈骗套路

作者:吴嘉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1 浏览量:0

今天接到个朋友的咨询,大概案情如下:张三向王五买房,约定张三先支付300万元,王五将房产过户到张三名下,张三将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后向王五支付余款700万元。但张三房产抵押给赵六获得借款后跑路,未向王五支付余款,后王五向警方报案发现,张三采用相同手段诈骗了多位卖房人,警方立案后,将涉案房屋查封。

张三涉嫌诈骗,王五作为受害人固然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赃退赔维护自身的权利。但这里作为抵押权人赵六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抵押权是否有效,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程序一般遵循“先刑后民”原则,案涉房产是张三向王五采取诈骗行为取得的财产,该房产可以被认定为赃物,那么赵六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刑事追赃程序?

根据本律师的研究,先给出答案:可以,赵六的抵押权有效,可以对抗刑事追赃程序且可以优先受偿。

 

………以下为专业分析,非专业人士或不感兴趣的可略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则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权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善意取得可以对抗追缴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无论本案中张三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赵六系善意第三人,赵六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抵押担保权,且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也不受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本案债权人赵六行使抵押担保权除了不受追赃的影响,还不受退赔被害人王五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上述规定明确了抵押担保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顺位优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即使本案债务人张三实施诈骗犯罪,原房产所有人王五主张权利,也应当优先执行债权人赵六的抵押担保权。(以上参考上海金融法院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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