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无效宣告相关规定。
来源:朱颜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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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朱律师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传票,朱律师代理第三人参与诉讼。
《商标法》在第五章中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五条对针对商标无效宣告作出明确约定,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若不想商标继续有效或予以无效均需要围绕该规定准备相关证据。
主要情形可以分为:
1.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2.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3.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需要注意:
一、针对上述第1种、第2种情况,可以由商标局直接宣告其无效,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针对上述第3种情形,仅能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中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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