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义务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适用上述规定的认定过程:
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迎福园养老社区入住合同对于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办理产权手续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该协议应为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内容,某公司系将涉案房屋作为共有产权房出售给杨某,但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为工业用地上所建厂房,且未有证据显示已经有权机关审批改变了土地及房屋性质,某公司亦未提供销售涉案房屋的手续材料,故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迎福园养老社区入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公司与双合盛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对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杨某通过POS机支出20万元,某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且该笔交易发生之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就付款方式予以约定。故对杨某向某公司给付5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现杨某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杨某作为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对某公司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资格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而杨某未审慎审查相关资格,故本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杨某亦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本院已判令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对杨某要求某公司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2020)京0106民初310XX号杨某与某圆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