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颜彰律师

朱颜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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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知识产权

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朱颜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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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应鼓励新行业发展,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应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量,不能仅因营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由而直接判定不存在停运损失。

案情简介

王师傅自2020年7月1日从A公司承租京A12345轿车从事网络约车服务。2021年4日一天,王师傅在驾车正常行驶在路上的时候,被后方车辆追尾,交通队认定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王师傅无责任。因追尾事故,王师傅承租车辆需要维修,维修共花费7天。在车辆维修期间,王师傅仍需向原车辆出租方A公司缴纳维修期间租金,同时需要向A公司支付车辆因事故导致的折旧费。因车辆需要维修,无法正常上路,王师傅在维修期间没有收入,产生了误工损失。王师傅向后车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上述费用赔付时,后车司机及保险公司以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关网约车运营资质等理由百般推诿。王师傅无奈诉至法院,其权益通过法院得到维护。

法律意见及法律依据: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实践中网约车驾驶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停运损失,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对方承担责任的,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关网约车运营资质能否成为抗辩理由拒绝赔偿的法律纠纷问题频发。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案涉网约车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网约车经营的主管机关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因此,当网约车及其驾驶员出现违规操作等也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案涉网约车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对此的抗辩应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进而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由后方司机造成,造成网约车需停运维修,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理应由后方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对于误工损失主要审理要素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应超越当事人双方的诉请,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由对其是否为非法运营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是不适当的。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人民法院需要认定的关键是:

1)是否是全职网约车驾驶员;

2)是否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如是,则在维修期间发生的停运损失理应由肇事方承担。

如车辆系从租赁服务公司租赁的从事客运营运,则进一步佐证了车辆在正常经营会获得一定收益的事实,故车辆因事故修理会产生停运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量,不能仅因营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由而直接判定不存在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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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颜彰
  • 执业律所:北京全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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