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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及划分标准

来源:李卓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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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应当对造成的影响、过错、 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双方行为的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不负责任。

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两方或多方有过错,主要责任是角色和过错较大的过错,等效责任是角色和等效角色的过错,次要责任是角色和最小过错;

双方均无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方为当事人的,必须是行为造成的,未履行行为的一方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如实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不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作用和责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故障的严重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 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 故障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轻重”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影响”,再确定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直接原因原则

肇事者的行为是实际足以造成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因素,构成实际原因,即直接原因。 作为技术判定,交通事故认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 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确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不考虑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路权原则

路权原就是我行我素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有交警现场指挥时,按交警指挥通行; 交通信号道路应当按照确保安全、通行的原则通行。” 各行其是,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规定了自己的路线。 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 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中,绝对的“特殊道路”很少,“道路通行”是必然存在的。 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还需要规范交通参与者在法定优先权以外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路”行为。 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不属于其法定优先权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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