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建律师

何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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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表现

来源:何金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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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表现


本文中的“阴阳合同”比一般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范围更广,是指“各方对同一事项存在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合同文件,且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一般的协议变更或补充”。


实务中“阴阳合同”的一些具体表现有:


例1:建设工程领域以及招投标领域中,合同各方既签订了一份正式对外备案的合同(阳合同),又私下签订了一份不对外备案的合同(阴合同)。阴阳合同内容不一样,导致法律上需要作出处理——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最典型的“阴阳合同”。


(注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该文件删除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已无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进行备案。)


例2:某外包服务单位向另一单位(接受服务单位)提供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的外包服务。但考虑到劳务派遣需要资质(《劳动合同法》第57条)且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比例均受到限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于是双方签订一份普通的“外包服务合同”,内容类似于一般的技术外包服务合同。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服务内容与费用说明”作为附件,并约定该附件效力优先于“外包服务合同”。而该“服务内容与费用说明”中体现的服务方式、计费方式则与外包服务合同性质大不相同,基本上属于劳务派遣。


例3:某些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备案,同时又要求必须以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版本来备案(其实法律上并无此要求)。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会和劳动者按指定版本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备案,同时又和劳动者另外签订一份对用人单位比较有利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以另外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为准。


例4:某创业公司为争取融资,对外宣传已经取得A公司的大额采购订单,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采购合同。创业公司将该合同对投资机构出示,作为其获得大额订单的依据。但该创业公司与A公司同时又私下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实际采购金额以A公司下达的订单为准,且A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例5:甲公司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房租。因甲公司无法开具房租发票,于是甲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乙公司支付费用,甲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双方又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技术服务合同无须实际履行,双方均不得依据技术服务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义务”。


例6:为逃税,某些明星工作室就一份演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上的片酬较高,而另一份合同上的片酬较低,并以较低的合同作为计税的依据,而实际上按较高的片酬收取。


例7:股权转让、二手房买卖中,为了少交税费,大量存在阴阳合同,即合同双方会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外签订一份“阳合同”,约定较低价格,用于逃税。


上面所列举的做法多数涉及违法,此处仅是列举实务中的现象,并不建议采取这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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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金建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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