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涉外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人对独立保函的风险把控
1. 申请人应首要明确担保的方式及保函的性质。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某项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系独立保函。一般开立人在出具独立保函文书时,在抬头标题会注明“独立保函”字样,但实践中不免有未注明字样的情形。这时候如果产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保函内容的表述来识别是否独立保函。
2. 其次,申请人应明确单据的种类和内容。独立保函虽然是先付款、后争议,但也存在着基础举证责任,若对受益人举证责任约定过于简单则不利于申请人。根据《规则》第三条,单据种类有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因此,建议申请人可以在保函单据的设置条款中详细列举单据的种类,对于单据的内容约定同时加以明确,以防范受益人滥用索赔权。
3. 申请人应当明确独立保函的金额条款。建议申请人注意约定保函上限及减额条款。
4. 申请人还应当重视独立保函的期限。独立保函的期限即保函的有效期,有效期包括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两方面。该日期约定均应避免模糊。在预付款履约保函中,还应注意保函的生效期最好是从基础合同生效后或不早于基础合同生效时生效,因为如果早于基础合同生效,则可能面临着独立保函欺诈风险。
5.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对判决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规则》第二十二条对涉外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保函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的,一般适用于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